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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论苑  
    浅析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证据要求和运用
 
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必经的第一道程序,特别是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要审时度势。立案的条件和时机把握得好,立案的火候恰到好处,就能为进一步侦查破案创造先机,反之,就会给侦破案件带来被动,造成“有侦无破、诉而不判”。本人试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对立案条件的理解和运用。
一、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证据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正确理解刑事立案的二个条件所要求的证据要求,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
(一)刑事立案事实条件的证据要求
犯罪事实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造成的事实。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指已经发生的事实,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事实;二是这种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它确实存在;三是这种事实比起诉、审判所要求的事实具有更大的或然性。从上述犯罪事实的特征看,犯罪事实应当具有一定的证据规格要求,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达到刑事立案所要求的事实条件。笔者认为应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来分析,四者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各个程序是以前一个程序为基础,但却不是以前一个程序为基准的。后一程序只是对前一个程序作出的决定进行重新验证和评价,这就决定了后一程序相对前一程序所讲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规格要求是逐步严格的,从立案到审判各个环节的顺序来看,证据规格要求是逐步递升的。
1、侦查阶段所讲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
侦查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立案后起诉前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确定是否起诉的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程序的规定,选择侦查中若干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分析也有助于我们分析刑事立案条件的证据规格。侦查获取证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诉和审判的结果。如在侦查过程中,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是为了有利于侦查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规定:“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即可先行拘留。因而从该条规定看,拘留条件所讲犯罪事实的证据规格是讲究证据的存在性,而不是证据的关联性、准确性。如逮捕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所讲犯罪事实的证据规格是“有证据证明”,即证据确实。它一般是指两个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强制措施同样是为了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因此,不能把逮捕条件与起诉、审判条件等同。那么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证据条件的把握可以理解为有犯罪事实证据的存在性、关联性、准确性。
2、公诉阶段所讲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
根据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起公诉案件时,应当注重犯罪事实确实、充分,证据不充分则不能提起公诉。所以说符合一定标准或规格证据的存在是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基本上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避而不谈,而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与审判时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要求是一样的。然而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诉讼阶段的“证据确实、充分”应理解为“足够、合理”。所谓的证据足够合理并不是证据充足或等同于审判阶段的证据充分,而是指证据达到有相当的数量和证明力,所有证据能够相互映证,证据之间能形成锁链,没有根本性的、不能解释的或无法解决的矛盾。依据现有的证据,基于理性和良心能够在检察官心中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确信,这种合理的确信能够支持检察院和主诉检察官作出起诉的决定,并且完全有理由预测和期待法官对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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